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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玩具著作权侵权案
时间:2023-12-11 浏览量:8

【案情简介】

        原告费希尔技术公司为一家注册在德国的公司,从事各种创意组合模型玩具的研发、制造和分销。被告东方教具公司成立于1993年,雅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3年,二者有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均包括教学实验室配套设施批发、零售。费希尔技术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经销商销售“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之机械与结构组合包”(以下简称权利商品),权利商品主要用于学生创新教育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开发和拓展培养。权利商品包括拼装组件、《安装说明书》。说明书展示有30幅搭建完成后的静态立体造型图样、102幅拼装组件的展示图、一些特定组件的基本拼装方式配图及说明,共30种静态立体造型的具体搭建步骤配图详解,每一步展示有所需搭建组件的样式、编号及数量、组装的方位和顺序,以及该搭建步骤完成后的组件拼装状态图样。权利商品中的拼装组件可按照说明书中的拼装示意图搭建成涉案30种立体造型。2009年10月15日,东方教具公司购买了权利商品。在此之后,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对外推出名为“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同样包括零件、《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装配手册》(以下简称装配手册)。将装配手册与说明书进行比对,二者的30幅搭建完成后的静态立体造型展示图样部分,除少数线条走向、模型展示角度微有差异外,内容基本一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装配手册与组件包一并对外提供,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虽然涉案商品具备搭建涉案30种模型作品之外的用途和功能,但能搭建出涉案30种模型作品是涉案商品对外销售的卖点,体现了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涉案商品单价较高,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是主要购买者,主要作为教具使用。虽然在以权利商品作为工具的机械创新设计比赛中,参赛者基于对零件的熟悉程度,按照自己的想法还可进行更多创意搭建,但被控侵权产品的非侵权用途尚未达到“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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