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肇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示范单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开展我区2024年区级及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区级家庭农场
原则上符合《肇庆市高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评选办法(试行)》和《肇庆市高要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营主体即可申报。
(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原则上达到《肇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标准的农民合作社且认定为县级示范社;
2.在当地具有一定行业特色、龙头带动作用明显、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农民合作社;
3.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优先考虑从事粮食生产相关的农民合作社。
(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1.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能主动接受工作指导和监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家庭农场;
2.原则上达到《肇庆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附件5)的有关要求且认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3、在当地具有一定行业特色、带动作用明显、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家庭农场。窗体顶端
3.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优先考虑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愿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推荐、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材料综合评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告结果,再按规定申请审批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高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文件;
2.《高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7.省名牌产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产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其它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高要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6.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8.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2.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
3.独立办公场所、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4.合作社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会计制度(财务公开)、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会议记录、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表、合作社征信证明;
6.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7.租赁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
9.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推荐意见表(无需装订);
10.其他证明材料(新农人、农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称号的相关证明)。
(四)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2.悬挂农场标识标牌;
3.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服务)管理、质量安全溯源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4.社会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家庭农场申报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5.租赁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材料(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2023年度财务报表或收支情况表、征信证明;
7.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的承诺书;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
9.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意见表(附件3无需装订);
10.其他证明材料(农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称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四、工作要求
本次申报工作市、区级示范申报同步进行,符合市级示范条件但未取得区级示范资格的经营主体需先申报区级示范,获得区级示范资格的经营主体,再申报市级示范。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市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组织申报工作,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积极参与示范单位评选。并通知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式三份),由经营主体法人于2024年4月1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合作经济指导股。
附件:1-2.《肇庆市高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评选办法(试行)》和《肇庆市高要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试行)》.pdf
3-4肇庆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及肇庆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doc
5. 申请市级示范(农场、合作社)推荐表docx.docx
6.《肇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pdf
7.肇庆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docx.docx
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 2月20日
(联系人:梁源光、王铎琪,电话:8399226,8392242;电子邮箱:gaoyao8392242@zhaoq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