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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高要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8 浏览量:27

关于《肇庆市高要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肇庆市高要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高工信规〔202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于2024年3月6日以区工信局名义印发至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就《扶持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四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5〕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培育我区“四上”企业,推动“四上”企业提质增量、做大做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肇庆市高要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


      二、制定意义


      作为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四上企业”,其经济总量在第二、三产业中占较大比重,是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肇庆市高要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出台,有利于扶持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加快转型升级成为“四上”企业;对扩大我区“四上”企业规模,增强全区经济总量,助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件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的函》(粤工信融资函〔2023〕5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四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5〕20号)、《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肇工信民营函〔2023〕1号)等。


      四、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主要包括扶持奖励对象、扶持奖励资金来源、扶持标准、资金审批程序、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六大部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扶持奖励对象


      1.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区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2.2024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四上”名录库的单位。


      3.奖补对象不包括2018年以来已享受省财政小升规奖励企业、“转专业”企业 (非工业类规上企业转为工业规上企业),以及“跨地区”企业(其他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至我区),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或“信用广东”网站列为失信主体企业,以及近三年以来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


      扶持奖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二)扶持奖励资金来源


      区政府安排“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补资金,对成功申报的新“四上”企业进行资金奖励。与省、市级奖补政策重复的,先落实省、市级奖励,余下部分由区级进行奖励。


      (三)扶持标准


      1.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当年首次上规模奖励20万元(含省级奖励),其中新投产新上规的首年奖励30万元;次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含省级奖励);连续两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工业单位(含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上规模(上限)的首年奖励5万元。


      3.当年“个转企”且当年上规模的“四上”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叠加奖励3万元。


      4.上述新培育的“四上”企业,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叠加奖励5万元。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区工信局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首年为2024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四上”名录库的单位申报相应的上规模奖励资金,后两年主要为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申报相应的奖励资金。


                               




肇庆市高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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